李长青:刑事申诉的六个难关 | 大案刑辩论坛第1讲
本篇演讲,我主要是从律师的视角,来谈刑事申诉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以及如何去克服它的办法。那么概括来讲,整个刑事申诉过程当中会遇到6个方面的比较大的难题,可以用过五关斩六将才形容。具体来讲,有选案难、收费难、阅卷难、会见难、诉说难、文书难。我从自己亲身经历的刑事申诉过程和案件,争取能够提炼出一些共性的东西,以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选案难
1、永定门记忆
2008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我还在律所实习。有一天,主任安排我去位于永定门的最高法院申诉大厅提交一个刑事案件的申诉材料。第2天我们起了大早,赶到永定门。现场的景象让我一下子惊呆了,从马路边开始乌泱乌泱的人,穿过那条破烂的胡同,进入到大厅,全是人,还有人在胡同两边埋锅造饭。据说有人在那儿申诉了十几年,就为了当初1000块钱的官司。有的可能已经陷入偏执型精神分裂了。是不是真的有这么多冤案,我不清楚。但是喊冤的人确实是太多了。这可能也是后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设立巡回法庭的原因吧。后来最高法院申诉大厅改到小红门红寺村,我也去过几次,申诉的人有增无减。
2、他人推荐案件
做律师这十几年,也经常有朋友或者熟人推荐申诉案件,或者当事人直接从微博网络上找过来。但是大部分我都没有接,有的是因为案件看不到申诉成功的任何可能性,也就是说拿过来这个案件,我们可能看完之后认为判的没有问题。还有的是有一些问题量刑的问题,可能判得略微有点重,但是如果定性没问题,想方案太难了。还有的是案件的重量不够。
3、选案标准
那么面对这么多找上门来的申诉案件,律师该选择什么样的案件来做呢?每个律师可能有所不同,各有各的的标准。我的标准就是,案件有很多的疑点,有比较大的申诉空间,对当事人有比较重大的意义。比如说我最近这四五年承办的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故意杀人案。这些案件就是在证据上很不充分,一开始就暗示了这个案件可能存在问题。这一类的案件,对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有重大的影响。当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费的因素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能够收取费用的案件优先考虑。
二、收费难
1、律师费通常收不上来
代理申诉案件是否收取律师费,要因人而异。对于有支付能力的,那当然要随行就市取费。因为费用不仅仅是一种金钱,代表了一种品格。如果当事人明明有钱,就是不肯付,一定要胜诉之后,才给多少多少钱。这个其实就是品质问题。他的心态很可能就是有枣没枣打一竿子,如果不付律师费,反正也没有多高的成本。官司是是当事人的,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这种风险,或者承担这种绝大部分的风险。那么这种把诉讼的风险,完全转嫁给律师的当事人,各位一定要小心,很可能你打赢了这个官司,也收不回这笔律师费。所以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支付能力,而要求胜诉后付律师费的,无论说的多么天花乱坠,我都不会接的。当然对于绝大多数申诉的老百姓来说,本身他们收入就不高。前期的诉讼可能已经耗尽了家财,那么如果这个案件意义重大,符合收案的标准。我也会接下来免费代理。廖海军案、吴春红案,就是这样的案子。廖海军的母亲出狱之后,一直在为申诉奔波。在石家庄北京等地,偶尔打点零工,就咸菜吃馒头,廖海军出来之后到洗衣房打工也挣不了多少钱。吴春红案是他的女儿吴莉莉以及他的婆家的人一直在帮着跑,不可能拿出一大笔律师费。这样人命关天的案件,也值得去做。当然如果后期有国家赔偿的话,这时候有了支付能力,可以象征性的收一些。但是也不能收太多,因为这毕竟是当事人拿生命和自由换来的,这上面的钱是沾着血的。这和商业案件当中的纯粹利益纠纷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是两个阶段分别委托的,如果后边不委托你委托别人,那你这个钱也收不到。所以一旦接受刑事申诉案件当中不能收取律师费的案件,就要做好对永远也收不到费的思想准备,不要想着后边怎么收费,接了就不后悔。
2、坚持收差旅费的心理意义
即使是再困难的当事人,我也会坚持收取差旅费。因为这同样不仅仅是金钱,而是一种考验,考验当事人愿不愿意为这个案件付出。如果他自己都不愿意付出,那我何必往前冲呢,我又不是傻子!应当说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连千八百块钱差旅费都拿不出来、借不到的基本没有了。那么对律师来讲,律师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商业服务。如果说我一方面付出了时间,另一方面还有要搭钱做。这是没道理的,我也没有那么贱。我听说有的热点案件出来之后,有的律师不仅不收律师费,还要倒贴差旅费还要甚至要给当事人钱来购买这个案件,我觉得这个做法太失律师职业的尊严了。如果说有的人就是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那怎么办呢?找政府,申请法律援助,让政府来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
三、 阅卷难
此处阅卷的概念仅指从办案单位复制、拍照或者拷贝卷宗
1、阅卷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刑事申诉的阅卷是申诉代理工作的起点。没有案卷,我们就没办法清楚地了解这个案件。而刑事申诉的阅卷是个老大难问题。刑事申诉案件的阅卷,不同于普通的一审二审案件。普通的一审二审案件,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律师的阅卷权。但是申诉阶段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十四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很多法院、检察院会理解为申诉代理律师,只有在法院检察院审查决定立案之后才能阅卷,在此之前的立案审查阶段不能阅卷。这导致各级、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都不一样。这给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问题是我接受了申诉委托之后,需要撰写申诉书,申诉代理意见,向承办法官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而这些工作的基础之一是查阅分析研判所有的案件材料。你不让我看卷我怎么完成这些事项?何况律师的这些工作,除了帮助当事人之外,也是在帮助法官检察官查明事实啊,我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呀,我们的工作站位不同,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呀。
所以我的理解这一条是对审查决定立案之后代理律师阅卷权的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排除在立案审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那么在立案审查阶段,我们律师的阅卷权可以在某某文件当中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但是有的法院认为该文件中正卷只包括法院的审理卷,不包括侦查卷等证据材料,这其实不当的理解了正卷的含义。该文件附件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第(9)项,明确诉讼文书正卷为: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因为这个立卷规范,它没有区分案件的类型,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所以他对材料的描述也是笼统的。那么这个调查询问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这个在刑事诉讼当中就是在侦查卷啊。所以说根据这一点,律师是有权查阅刑事诉讼的侦查卷。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基于以上这些文件的规定。我们以后可以和档案保管单位据理力争。同时我们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律师到底在申诉立案审查阶段能不能阅卷,能阅哪些卷?免去以后这些纷争。
2、吴春红案的阅卷波折
2015年10月26日,我乘高铁从北京出发到了郑州,去河南高院递交了阅卷手续,拍照了高院保管的4本二审卷宗。晚上赶到了商丘,吴莉莉和他的丈夫、公公在商丘高铁站接到我,在苍茫的夜色中住进了一家如家酒店,房间有六七十平米,但价格只有100多,依然印象深刻。
10月27日下午,我和胡兴利律师去商丘中院阅卷,档案室只给拍照了4本法院正卷,我们最想拍的是侦查卷。档案室的领导说正卷不包括侦查卷,不给阅。经过据理力争,他说给原案件承办人打电话请示,我说他都不管案子了还有什么权力决定给不给律师阅卷?他给我指着墙上的规定,告诉我按规定来。我一看他那个规定早就作废了,我拿出预先准备好的最高法院的文件,告诉他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我说你不给我查看侦查卷,我怎么代理申诉啊,如何提出申诉代理意见啊?他还是不给我看。他给一个李姓原承办法官打了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以国家秘密为名不予查阅。于是我和胡律师拍好法院审理卷,离开档案室,到前楼找主管院长投诉,上蹿下跳也没见到人,只得悻悻离开,择机再来。后来胡律师对我说,档案室这种吵架,说实话我是不敢吵。其实在我看来也没怎么吵嘛,无非是有理声高了一点嘛!
后联系原辩护律师调卷,其不愿意配合,胡兴利律师联系其律所,说所里无卷。无法阅到侦查卷,一筹莫展。
2016年6月3日,我再次来到商丘中院档案室。这次换了个小姑娘,上次那位领导不在,我一看有门,该吴春红运气好,我出示手续,没怎么废话,小姑娘就拿出了侦查卷两本,我抑制住心跳,赶紧拍完走人,像小偷得手了一样,生怕一会儿那个领导回来不让。由此成功阅到了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的侦查卷!申诉之路由此正式开启。
3、满功章贪污案阅卷的曲折
我去年和李永恒律师接手了满公章贪污案的申诉。在山东省高检申诉过程中需要向枣庄中院查阅复制案卷。之前就很不顺利,一直不给查阅复制侦查卷。没有侦查,叫我们没有办法审查案件开展代理工作呀。我们找档案室,档案室的负责人说,证券不包括侦查卷。要想看侦查卷,需要联系原来的办案人。我去了一趟也白跑了。那么后来我就联系原承办人。打通电话之后,原承办人说我不管这个案子了,直接跟档案室说呀,就这样来回推。后来我又分别给该院的院长副院长写信要求查阅复制侦查卷,讲清复制侦查卷的必要性和道理,并致函当地的人大、党委等部门。过了两个礼拜没有动静,我以为没有效果。于是我要起草了给最高法院的信,要求最高法院明确什么是审查决定立案之前?律师在此之前有没有查阅复制案卷的权利?能查阅哪些?不能查阅哪些?这封信还没有等我寄出呢,枣庄中院档案室来电话说可以阅卷了。然后我们就约了1月6号的时间去阅卷,档案室的人说你们这是第1份在侦查卷的。现在该案已经顺利的拿到了卷宗,向山东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代理意见。
4、江西高院点蜡烛阅卷
史上最为惨烈的阅卷案件发生在2015年江西高院。当时山东张维玉律师等人代理江西乐平的冤案,也是在审查决定立案之前,向江西高院提出了阅卷的申请。但是江西高院就是不给阅。于是张维玉律师等代理律师纷纷前往江西高院,白天举牌儿,晚上点蜡烛,坚持要求阅卷。张维玉律师坚持了19天,一位公民因为抗争激烈入狱服刑。这个代价非常惨烈。在后期我也去了现场。他能够调停律师和法院之间的这种僵局。当时给院长写了一封信。然后院长给我打了18分钟电话。但最终还是没有解决阅卷问题。所有的答复都是要等到审查决定立案之后。当时的日子已经临近敏感日期,我和袁裕来律师等人担心现场的律师会有风险,于是前往劝退。当时山东司法厅也派人前往做工作。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审查决定立案之后阅卷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这实际上强化了在审查决定立案之前不给阅卷的倾向。
5、解决方法
截止到目前,律师们依然没有万能的方法阅到到侦查卷,仍然在风箱里来回乱撞,碰巧了撞上一只兔子。这就需要律师们在个案上坚持抗争和沟通,在制度上不断的呼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改进完善律师阅卷的管理规定,直到有一天这个问题不再是一个问题。总而言之就是要坚持,不拿到案卷誓不罢休,要想尽各种合法的办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见难
会见是律师向当事人直接了解案件真相的特别重要途径。因为有些案件,光看判决书根本看不出来问题。当事人在喊冤,你不见他就不知道到底冤在哪里。
1、 监狱会见的特殊性
监狱的会见不同于看守所会见,它不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而是按照监狱法和司法部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之前要求两个律师才能会见,我们前期会见吴春红,都是要求两个人,现在可以一个人会见。所以要求两个人会见的时候必须配备两个律师。那么这两个律师同时去会见,还要把时间调整好。这对于比较忙的律师来说其实是有很大的难度。另外监狱会见比看守所更严格,去了要存包,要搜身,过安检,除了带纸和笔,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好带,包括大宗的案卷。另外会见时有民警在场监督,有还要给你摄像记录。而且办理批准手续比较繁琐,早早的去了,估计半天也只能见一个小时。现在很多地方需要预约,每个监狱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化程度也不同。吴春红案在河南的时候曾经有两次我们会忍不了,白跑。
2、 语言障碍
如果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不会说普通话。那么对于方言特别重的当事人,律师会见会存在语言沟通上的困难。我在会见吴春红和杭州的章金火的时候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这时候最好是再寻找一名当地的律师配合。这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但是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吴春红案前期会见是由河南的胡兴利律师配合完成的。
五、 诉说难
申诉申诉,就是伸直了脖子不停的诉说。诉说的对象是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和社会公众、媒体。这个过程对于案件的走向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这个过程是很难的。
1、 见承办人难
受理申诉的法院在作出决定再审之前,想见到法官非常不容易。申诉律师只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去申诉大厅的窗口查询。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知道承办法官是谁。也没有电话可以打,写信也不知道谁收。就更不要提去试探和猜想受理申诉的法院以及法官他们的想法,意见和态度。所以这几乎是一个单向的、不顺畅的沟通渠道。这个方面其实是因为缺乏制度性的安排。
2、 媒体公开难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代理律师的策略会转向公开案件。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阳光,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律师制度是司法机器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律师公开案件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公开喊冤,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没有人只在自己家里喊冤。但是现在在律师的行业规范里面对恶意炒作案件进行了限制,并且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而对于什么是炒作?炒作是好的还是坏的?什么是恶意炒作?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很多利用公开案件的律师被投诉。很多办案单位在侦查阶段,就让当事人上电视、上互联网,公开泄露案情,他们什么事儿也没有。而我们律师,即使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公开案情也会有面临处罚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奉劝各位当事人,各位委托人,如果你委托了一个律师,他愿意为你公开发声,你一定要珍惜她。你不要以为他只是在微博上写了几行字也没费什么劲,他可是为你冒着砸饭碗的风险的。
我理解的恶意炒作,应当是编造或者歪曲事实,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只要事实没问题,保密性没问题,至于观点对错,那么就应当属于合法的言论自由的范畴,不应当被处罚。不应当动辄得咎。律师除了是代理人,同时也是公民,享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权利,而公开就是及时便捷且合法的监督方式。
吴春红案最早是由上游新闻在2016年爆出来的,廖海军案最早是2012年左右由法制晚报报出来的。这些媒体和记者,当时都承受了比较大的压力。如果没有这些舆论监督,现在这两个案件能不能平反还是个未知数。那么纵观近年来所有平反的冤案,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得到了媒体的关注,进而得到了司法裁判者的关注,使他们能够更审慎的对待案件,更仔细认真的研究案件。这次河南高院关于吴春红的再审判决书,其中载明的录像当中所呈现的问题是由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审阅的时候发现的,而我们律师没有拿到讯问录像。我们知道审阅录像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河南高院、河南省检察院这次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们。
六、 文书难
文书工作申诉过程当中重要的工作,是诉说的工具,决定着诉说的质量和效果。
1、 申诉书
申诉书是当事人自己向受理申诉的办案单位提出的意见,站位要偏主观,不能偏客观,不能像律师写的代理意见辩护词一样。仅仅陈述自己的经历、感受和意见就好。包括法官在内的读者最想获得的信息是你当事人说这个事儿是怎么回事儿。有的申诉书要写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其实不是当事人的立场。因为当事人是亲历者,他最清楚是怎么回事儿,不需要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当事人的心里边事实应该是清楚的。情绪的表达适可而止,而不要写成好几篇成语的堆砌,法官需要的是事实,而不是情绪。
2、 申诉代理意见
申诉代理意见是针对原审判决的,目的就是要推翻原审判决。要通过律师的条分缕析指出原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语言上要尽量避免情绪化,要理性、客观、持中,如果你写出来的东西连自己都不能说服,你就更不能说服别人,更不要提说服法官。我们做出的判断要有根据。到底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还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要能够获得在案证据的支持,不能够强词夺理。越客观越平和、越理性,越容易说服裁判者。廖海军案我做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辩护,因为有证据证明廖海军没有作案时间。而吴春红案我做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因为既没有证据证明吴春红有投毒行为,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他没有投毒,这时候我们要就要坚持司法裁判的标准进行辩护。当然吴春红案有信心证据支持我确信他确实是无辜的,是彻底清白的。当然结果判决书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这是因为司法通常是保守的。所谓保守,就是在认定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应当是保守的;在认定一个人没有犯罪的时候,也应当是保守的。
3、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是再审开庭之后向法院提交的,针对的是起诉书,目的是提出罪名不成立。至于标准和申诉代理意见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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